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2440,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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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筱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姚筱萍於93年9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5,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
分84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
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
96年1 月27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289548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
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
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二、帳務資料。
三、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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