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泉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泉福、孫│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475,94│徹、彭美鈴│8月01日起 │2月25日止 │ │
│ │7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泉福、孫│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475,94│徹、彭美鈴│9月02日起 │3月01日止 │ │
│ │7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3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孫徹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孫泉福、彭美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
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475,94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8月0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475,947元及自107年08月0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
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108年02月2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7年08月01日起至108年02月25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8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