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3833,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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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育暐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欣儀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欣儒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樺即林柏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全體等清償公同共有債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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