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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柯文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家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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