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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昱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肆佰壹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昱銘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0412元,專案補償款7726元,共計新臺幣38138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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