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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昆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鎮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昆洋於民國97年至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李鎮國、朱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296,935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昆洋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7 年12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95,803 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
107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李鎮國、朱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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