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5066,2019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治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