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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花即林金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嚴孫涵即林金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金榮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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