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8000,2019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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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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