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8201,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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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苪建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苪建台已於民國98年4 月16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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