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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程小初即鍾小初
代 理 人 許恬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程小初即鍾小初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裁定自民國108年8月28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8月13日以士院擎民司源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14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8頁至第159頁)。
次查,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有其109年8月18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090016753號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62頁)。
而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8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
是以,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14位債權人中共9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60.79%),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
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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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683元。債權人分配金 │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280,730元。 │
│4.清償總金額:553,176元。 │
│5.總清償比例:1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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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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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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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2,758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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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19 │40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1,475 │1,424 │
├──┼────────────────┼─────┼───────┤
│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902 │123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595 │1,026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4,596 │849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559 │488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17 │65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997 │16 │
├──┼────────────────┼─────┼───────┤
│ 10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15,305 │36 │
│ │司 │ │ │
├──┼────────────────┼─────┼───────┤
│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4,846 │803 │
├──┼────────────────┼─────┼───────┤
│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8,410 │671 │
├──┼────────────────┼─────┼───────┤
│ 13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3,271 │612 │
├──┼────────────────┼─────┼───────┤
│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5,080 │175 │
├──┼────────────────┼─────┼───────┤
│ │合 計 │3,280,730 │7,638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
│ 位)。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
│ 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
│ 理付款。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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