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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4號
債 務 人 曾文陽
代 理 人 黃紘勝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曾文陽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10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民事補正狀及民事補正狀㈢(見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卷,下稱聲請卷,第62頁、第88頁)附卷為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收到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57萬6,000 元,清償成數為8.46% 。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尚有87年出廠中華汽車乙輛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聲請卷第81頁)附卷可參。
債務人自陳名下汽車已送往車廠報廢,惟尚未前往監理所辦理相關行政手續等語,核以上開汽車自出廠迄今已逾22年,堪信債務人所陳真實。
縱使上開汽車仍存在,亦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償。
而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66萬8,928 元扣除必要支出40萬5,583 元後尚餘26萬3,345 元,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萬6,0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擔任粗工,工作內容為清潔工地現場,以日計薪,每日薪資1,300 元,每月工作日數17至18日,平均每月收入約2 萬3,000 元等語,有民事補正狀及民事補正狀㈢(見聲請卷第62頁、第88頁)在卷可佐。
衡以目前工地清潔市場行情及債務人身體狀況,債務人所陳尚非無據。
另債務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872元,有卷附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轉帳明細(見聲請卷第69至77頁)可參。
是以,債務人每月可得收入合計約2萬7,872元【計算式:23,000+4,872=27,872】。
㈢佐諸原住民族委員會花東新村原住民住宅租賃契約書(見聲請卷第67至68頁),債務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
依同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並核以109 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 萬5,500 元之1.2 倍即1 萬8,600 元【計算式:15,500 ×1.2=18,600】,認債務人個人每月支出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
而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1 萬8,600 元等情,堪認合理。
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
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
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7,872 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 萬8,600 元後之餘額為9,272 元【計算式:27,872-18,600=9,272 】。
而債務人以每月8,000 元為清償金額,雖非將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然業將餘額逾8 成之數額【計算式:9,272 ×80% =7,418 】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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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680 萬5,691 元。 │
│4.清償總金額:57萬6,000 元。 │
│5.總清償比例:8.4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580 │160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833 │73 │
├──┼─────────────────┼─────┼───────┤
│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45,742 │759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2,406 │1,742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8,937 │657 │
├──┼─────────────────┼─────┼───────┤
│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66,769 │431 │
├──┼─────────────────┼─────┼───────┤
│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2,737 │15 │
├──┼─────────────────┼─────┼───────┤
│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6,683 │478 │
├──┼─────────────────┼─────┼───────┤
│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14,278 │1,075 │
├──┼─────────────────┼─────┼───────┤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513 │309 │
├──┼─────────────────┼─────┼───────┤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9,306 │1,492 │
├──┼─────────────────┼─────┼───────┤
│1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0,178 │635 │
├──┼─────────────────┼─────┼───────┤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3,751 │87 │
├──┼─────────────────┼─────┼───────┤
│1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978 │87 │
├──┼─────────────────┼─────┼───────┤
│ │合 計 │6,805,691 │8,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
│ 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
│ 款。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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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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