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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陳秋月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九年二月七日清算程序終結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公告在案。
茲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台塑郵局陳報扣押債務人存款新台幣8,193 元,本院因尚有上開清算財團金額未分配完結,揆諸首揭規定,不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撤銷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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