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執消債清,46,202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黃啟峰




代 理 人 陳明清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同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啟峰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8 年12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至5頁)。

再查,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108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1 號卷第6 至7 頁;

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卷第30至31頁、第81頁)等資料,其名下無有效壽險之保單,僅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應有部分154,000 分之1 之土地乙筆之財產。

上開土地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00 元計算,價值不足1 元【計算式:20(平方公尺)×3,800 (元/ 平方公尺)×1/154,000 =0.49】,堪認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本院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