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執消債清,5,202008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蘇珈瑩即蘇美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資產表所示之不動產已完成遺產分割,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