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蘇珈瑩即蘇美玲
管 理 人 黃曉妍律師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清算事件,本院核定報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蘇珈瑩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4日公告資產表所示不動產遺產分割訴訟並完成登記事宜。
經查,管理人已完成登記,有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憑。
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並未請求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