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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周陳美女
周俊霆
周住儒
監 護 人 周陳美女
聲 請 人 周麗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周陳美女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
㈡聲請人周俊霆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簽名,並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
㈢受監護宣告人周住儒之監護人周陳美女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註明其為周住儒之監護人。
㈣被繼承人周竹春之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㈤依據上述之戶籍資料,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被繼承人次順位繼承人,並將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檢送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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