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繼,1465,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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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周陳美女

周俊霆

周住儒

監 護 人 周陳美女
聲 請 人 周麗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周陳美女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

㈡聲請人周俊霆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簽名,並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

㈢受監護宣告人周住儒之監護人周陳美女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註明其為周住儒之監護人。

㈣被繼承人周竹春之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㈤依據上述之戶籍資料,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被繼承人次順位繼承人,並將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檢送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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