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聲,349,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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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林玉連即林合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二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券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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