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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林玉連即林合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二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券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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