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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53號
原 告 邱富玲
上列原告與HENRY EDWARD ALEXANDER SMART(司馬亨利)間離婚事件,因未將送達所應備之相關訴訟文件,翻譯為印尼文及英文譯本,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予HENRY EDWARD ALEXANDER SMART(司馬亨利),難以進行言詞辯論。
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檢具補正上述欠缺之相關訴訟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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