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家繼訴,67,2020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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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林雪英
上列上訴人與林雪琴、林榮楨、林雪蘭間履行擔保責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56,44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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