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家財訴,6,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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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呂赫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李宣穎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原告係於調解不成立後另行起訴,則其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實際日期,關涉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基準日,有待進一步查證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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