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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債 務 人 陳浩即陳慕棣
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民國109 年1 月迄今每月工作平均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
2.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收入及支出總額表、債權人清冊及積欠債務總額、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
3.提出債務人親簽每月至少願意還款新臺幣1萬5,000元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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