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消債更,209,202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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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債 務 人 仲韻卉(原名:仲淑蘭)


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從事艾多美直銷或其他直銷?民國108年整年度直銷收入若干?工作內容各為何?目前或將來每月直銷工作收入約若干元?請提出每月收入總額(含小吃攤及直銷收入,小吃攤收入應扣除小吃攤成本),並請陳報小吃攤名稱、地點及是否有統一編號?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配偶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於八里郵局之帳戶內,於108 年5 月30日有3 筆回饋金2,200 元及108 年12月16日有3 筆生活補助2,200 元匯入,該等回饋金、生活補助係以何人名義申請?給付週期為何?將來是否仍可領取?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108 年6 月10日有現金存款6,000 元、108 年10月8 日有現金存款7,000 元、108 年11月20日有現金存款6,000 元、108 年12月2 日有現金存款6,000 元存入,該等現金存款係何人存入?其存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請提出債務人之配偶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陳報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號之汽車所交付之地下錢莊之名稱、地址?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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