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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債 務 人 梁益賓
代 理 人 吳鴻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已有房屋,再行租賃原因為何?戶籍地實際居住者為何人?又債務人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末頁何以無出租人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資料?另債務人女兒戶籍地與債務人不同原因為何?是否確實有同住?債務人女兒戶籍地實際居住者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3.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說明債務人郵局之帳戶內,分別於民國108 年2 月3 日有卡片存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108 年3 月22日有自富邦人壽匯入9,700 元,另有安麗給付之其他款項563 元、58元、412 元等,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是否有其他收入?
5.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參酌臺北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為2 萬0,406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
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8,030 元(已扣除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同意,請提出債務人更正之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車輛現行市價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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