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簡上,168,202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黃家偉
訴訟代理人 黃瓊貞
被上訴人 臺北市私立華岡藝術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丁永慶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