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簡上,72,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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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博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冠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上訴人 黃奕齊
訴訟代理人 劉育廷
被上訴人 高逢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尚待闡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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