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簡上,75,2020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陳冠吉
訴訟代理人 牟君志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月瓊
林健輝
林月英
林月娟
林月瑜
林月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所為之108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林月「琪」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月「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官 黃欣怡

法官 林妙蓁

法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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