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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張宏恩
訴訟代理人 黃豐欽律師
蔡全淩律師
被 告 林淵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見鑑價報告書第1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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