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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羿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萬8,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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