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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7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松村、高志凱、張世錩間聲請迴避事
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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