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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鐘麗霞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陳明凱
許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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