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13,20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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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張鳳鳴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邱仕選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各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固載有「聲明上訴」、「理由補陳」等語,惟本院迄未收受載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上訴人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表明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3 萬6954元【計算式:352,767 元(起訴時基地公告現值)×57.28 平方公尺(占用屋頂平台面積)÷11(樓層數)=1,836,9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824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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