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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張玉珠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周孟澤律師
被 告 陳國顏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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