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1444,2020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4號
原 告 李茂松(即李朝陽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樹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茂松為原告李朝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判決,而原告李朝陽雖於判決前之108 年9 月9 日死亡,惟因其曾委任劉榮輝為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未停止,嗣本院於109 年2 月3 日送達判決正本予劉榮輝時,訴訟程序始當然停止等情,有委任狀、判決書、送達證書、除戶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88至91、95頁)。

又李朝陽之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林玉瑤、子李函、母楊美峰(以上3 人下合稱林玉瑤等3 人)、父李茂松、弟李朝緯、妹李瑞虹(以上2 人下合稱李朝緯等2 人),而林玉瑤等3 人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509號事件准予備查,另李朝緯等2 人聲明拋棄繼承,則經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525號事件以李朝陽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李茂松,李朝緯等2 人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為由裁定駁回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李茂松為李朝陽之唯一繼承人。

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及李茂松等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李茂松為李朝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