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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告 陳鴻文
訴訟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陳建名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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