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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震宇即巴哈雷頓音樂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芃秀間確認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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