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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邵玉紅
被 上訴人 陳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陸拾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以上合計壹佰捌拾貳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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