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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燦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慎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0,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扣除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6,3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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