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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 陸逸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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