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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8號
上 訴 人 田薇薇即國豐當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潔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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