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1號
原 告 徐雅鐘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複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曹許緞
朱武祥
王陳富月
隋耀章
張文君
徐玉亭
張盈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懷葳
追加被告 陳麒宇
張陳金梅
張麗菁
張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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