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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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