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209,202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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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錡清祥


被上訴 人 張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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