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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高麗芬
高桂英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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