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315,202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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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張家琳
張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法雨寺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附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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