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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紀明智即紀明智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作業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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