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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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