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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施嘉全
訴訟代理人 施文賢
施翠華
被 告 曾晉利
訴訟代理人 曾宇生
被 告 曾高廷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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