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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施嘉全
訴訟代理人 施文賢
施翠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曾晉利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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