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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高銘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祥寵物股份有限公司、詹永傳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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